1.嬰兒《出生醫(yī)學證明》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2.父母結婚證、身份證、戶口簿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3.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(原件1份);
4.政策內生育一孩的,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;政策內生育二孩的,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5.超過一個月申報,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(原件1份)。
6.無出生醫(yī)學證明的,當事人應向市婦幼保健所申請補發(fā)。1996年1月1日前出生,無法補辦出生醫(yī)學證明的,應當提交出生住院記錄、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。